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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有色金属财务
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27日)


深圳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
  1997年3月起,国务院证券委会同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对深圳有色金属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有色)、民源海南公司违规炒作、联手操纵海南民源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民源)股价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深圳有色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与民源海南公司联手操纵琼民源股价经查证,深圳有色和民源海南公司均为琼民源的大股东,两者大量买卖琼民源的股票,在时间上配合,在交易中均有自买自卖对敲行为,并于琼民源公布1996年中期报告“利好消息”之前大量买进琼民源股票。截至1996年8月24日,深圳有色和民源海南公司所控制的7个帐户已持有民源股票流通股1970万股,占流通股的10.51%,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琼民源股票价格。深圳有色的行为已构成《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禁止欺诈办法》)第8条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和“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等操纵市场行为。
  二、挪用银行拆入资金炒股深圳有色利用4个自营帐户炒作琼民源股票,资金大部分来自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拆入资金,其自营帐户炒作琼民源股票共投入资金4420万元,实现利润6630万元,尚余250万股琼民源股票。深圳有色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银行拆借资金不得买卖股票的规定。
  三、超范围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深圳有色的经营范围规定,其贷款对象仅限于本系统,而深圳有色于1995年和1996年两次给系统外的琼民源提供贷款4000万元和1500万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为民源海南公司炒作琼民源股票透支并提供贷款深圳有色于1996年12月17日为民源海南公司透支1000万元用于炒作琼民源股票,这一行为构成《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71条第(8)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深圳有色除为民源海南公司透支外,还于1996年8月1日给民源海南公司贷款3000万元用于股票投资,这一行为严重地违反了《股票条例》43条“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第74条第(10)项所述“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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