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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30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23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71号 1998年5月11日)


李风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机床行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实行减免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时期,部分国有老工业企业包括您提出的机床行业步履艰难、处境困难的情况确实存在。分析其原因,我们认为,这是多年计划经济矛盾积累的综合反映,其中有企业机制的因素,有外部环境的因素,有历史遗留问题的因素,也有企业经营管理的因素。
  对以上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多次强调并明确指示,要把国有企业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来抓。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后,国家对国有企业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财税优惠措施,目的在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其活动。例如,为缓解国有工业企业流动资本紧张的矛盾,对在50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中实行国家拨补流动资本办法的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15%的收入拨给企业,作为国家投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又如,为鼓励国有工业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提高经济效益,在《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中,对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技术改造、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以及加快机器设备更新等方面,又给予了很多优惠政策和措施。在流转税方面,最近,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机床企业生产销售数控机床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以上政策体现了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国家对国有工业企业的扶持,您提到的机床行业符合上述规定的,可按上述政策执行。
  您提出的对机床行业用于再投资的利润实行减免税的办法,我们认为不妥。这是因为,1994年,我国税制进行了重大改革,改革的目的在于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公平、合理、规范的税收体系。在两大主体税种之一的所得税上,国家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为内资企业统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因此,新税制实施后,所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等,均应按照税法的统一规定执行。如果仅对机床行业实行特殊的减免政策,将有违于“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税改基本原则,容易引起其他行业的攀比。同时,不利于税政的统一和税制的进一步完善。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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