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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财政部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征收文化事业
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函
(1998年5月25日 财税政[1998]14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
你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关于文化教育事业建设费征收标准问题的请示》(沪府[1998]5号),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同意你市按4%费率对广告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所收款项应按《
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号)第
九条
规定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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