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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加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的决定

  要大力加强教育培训基地建设,加大对警察教育培训经费的投入。依托部属院校、各地警校、基层培训基地,完善三级教育培训网络,在培训内容、警院设备、招生分配、学生管理等方面办出自身的特色。尽快把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建成全日制的普通高等院校,促进各省(区、市)监狱警官学校上等级、上水平,逐步建立和完善具有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特色的教育培训体系。
  四、依法从严治警,坚持反腐倡廉
  要认真执行《人民警察法》、《监狱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干警执法执纪水平,做到“十不准”:①不准索要、收取、侵占罪犯、劳教人员及家属的财物;②不准滥用职权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劳教人员办理减刑(期),监(所)外执行,保(所)外就医等手续;③不准私放罪犯、劳教人员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劳教人员脱逃;④不准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⑤不准侮辱罪犯、劳教人员人格;⑥不准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劳教人员;⑦不准为牟取私利,利用罪犯、劳教人员提供劳务;⑧不准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劳教人员传递信件或者物品;⑨不准非法将监管罪犯、教育改造、劳教人员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⑩不准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者,要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增强监狱、劳教人民警察队伍的纯洁性,增强队伍的战斗力。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及劳教人员减期、所外执行等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集体研究,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制度,对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要依法惩处。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纪委、司法部的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章制度,把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挥霍浪费,严禁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活动;严禁公款私存,生息肥己;严禁违纪购买和乘坐超标小轿车;严禁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严禁以会议费等名目向企业事业单位摊派费用;严禁以考察、培训等名目变相出国旅游。
  要建立公开举报制度。司法部、各省司法厅(局)及监狱局、劳教局要面向社会设立公开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作用,严厉查处违法违纪行为,消除腐败现象,不断纯洁干警队伍。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不论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切实贯彻司法部颁发的《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政治工作条例》,建立完善政工、纪检、监察机构,充实政工、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充分发挥政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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