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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大检查和进行集中教育整顿的通知

  (三)整改建设阶段。对查摆出的问题要进行分类核实,区别情况作出处理。对揭露和发现的深层次问题,要向党委、政府如实反映,实事求是地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坚持立足建设进行整改,在查透问题、严肃纪律的基础上,着重从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制度的漏洞入手,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在治本、防范和铲除滋生问题的机制、土壤上下功夫。特别是交警、巡警、治安、刑警等主要警种、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 研究制定侦查办案和行政管理工作的具体程序规定,规范内部办案制度,建立办案责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同时,要积极深化用人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辞退办法,不断完善和推广领导干部聘任制、民警聘用制,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等,加快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奖优罚劣新型用人机制的步伐。通过深化改革,建章立制,巩固和深化教育整顿的效果。
  (四)检查验收阶段。为保证执法检查和教育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地、市公安局要制定验收标准,对所属公安机关执法检查和教育整顿情况逐级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上级公安机关要派人帮助整顿。验收的主要内容是:是否制定了切实可行的教育整顿方案,全体民警是否都参加了教育整顿;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查摆的情况,特别是开展执法大检查,查摆职务违法违纪和犯罪问题,贯彻落实《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的情况;开门整顿,接受群众监督、评议的情况;对查摆出的问题的查处情况和立项整改情况;以改革促建设,建章立制的情况等。
  三、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和督促检查,明确政策界限。教育整顿活动要取得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分阶段、有步骤地进行。要明确领导责任,强调一把手负总责,一班人各负其责,政工纪检监察法制部门组织协调,各警种、各部门结合实际具体落实。要从领导机关、领导干部抓起,一级为一级作出表率。以派出所、刑警队、巡警队和看守所、拘留所、收教所为重点,分期分批对科股所队长等基层领导干部和全体民警进行轮训和集中教育。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教育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随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执法检查和教育整顿要坚持重在教育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政策界限。对于一般违纪问题,只要能主动检查纠正的,进行批评教育,可不给予纪律处分;对不认真检查、纠正问题的,一经发现,从严处理;对领导干部和教育整顿期间继续违法违纪的,要从重处罚。
  (二)统筹安排,把当前正在开展的几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是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对治安混乱地区,上级公安机关要派出工作组,整顿领导班子、开展教育整顿、加大打击防范力度,尽快扭转工作局面。二是与110报警服务台建设相结合,按照国务院电话会议精神的要求,积极推动建立110社会联动机制的步伐。三是与贯彻实施《督察条例》相结合,抓紧督察机构的组建工作,紧紧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公安部和各级公安机关的重大工作部署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大现场督察的力度。四是与民警基本素质考试考核相结合,促进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五是与学习先进典型相结合,掀起学习国务院命名表彰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东莱派出所等七个模范单位活动的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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