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回商业银行逾期拆出资金,清偿对商业银行欠款
要求商业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坚决打消等待观望思想,逐笔全额偿还融资中心债务,对省内和跨省的逾期拆借资金,都要制定还款计划,逐笔进行落实。对欠款不还的,要扣收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对因头寸紧张未还资金的,责令其通过各自总行以法人为单位解决,不得以此为借口,拖延不还。各融资中心从商业银行收回的资金应优先归还对商业银行的欠款。此项工作力争在今年上半年结束。
三、加大对非银行金融机构逾期拆出资金的清收力度
(一)通盘考虑清收逾期拆借资金和解决金融风险,采取各种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清收;但对具有偿还能力、采取观望、赖账态度的,要扣收在人民银行账户上的存款,要责令非银行金融机构与融资中心签订逐笔还款计划,对为逃避人民银行债务而将存款转到其他金融机构、企业账户的行为,要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追查并给予严肃处理。
(二)运用人民银行各项监管手段和法律手段,收回资金。对非银行金融机构,可视情况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采取令其拍卖、出售和转让资产,限期抵偿债务;对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在报刊上公告经营状况;停办部分业务;缓办年检登记,并责令其进行停业整顿;撤换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取消任职资格;由其他机构接管、兼并,或实行拍卖;依法起诉等措施。
四、下大力气清收对企业的逾期拆借资金
(一)实行债权债务重组。对直接或间接贷给企业的资金,在落实债权债务和责任的基础上,可通过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将融资中心对企业的拆借转为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
(二)变卖资产、依法起诉。对签订抵押和担保合同的企业,应令其变卖抵押品,或责成担保单位偿还资金。对效益较差、拿不出资金的,要尽快促其拍卖、出售和转让资产,收回资金。对拖欠严重、赖账的企业,要依法进行收贷。
五、坚决收回地方政府指定用途的拆借资金
各分行要及时将本通知要求向地方政府汇报,凡用于地方政府点贷项目和指定用途的,应在地方政府的协助下,与项目单位逐笔签订还款计划,限期归还;对确无偿还能力的,要令其变卖资产,或要求地方政府在财政支出中列支归还。必要时应依照法律程序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起诉。对利用拆借资金进行违法乱纪活动的,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会同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