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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力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力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的通知
(银传[1998]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
  为贯彻总行《关于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7]413号)和《关于进一步抓紧融资中心逾期资金清收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555号)要求,各级分支行抓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清收进度缓慢,融资中心仍有较大数额的逾期拆借资金未收回来。为了进一步抓好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的清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全力抓好清收工作
  (一)制订计划,全力以赴,完成总行确定的清收目标。各分行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自文到之日起,一律不得再办理自营拆借业务,全力清收逾期拆出资金。6月底,各分行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余额要比年初下降50%,年底要下降80%。各分行要按照这一清收目标,制订上半年和全年各月清收计划,5月15日前上报总行货币政策司备案。各分行要按制订的清收计划,建立清收进度考核制度,每月5日之前向总行报告。具体上报办法,按照银货政[1998]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高度重视,层层落实,责任到人。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借资金,事关金融秩序的稳定和金融体制改革的进行,人民银行各级分行必须高度重视。总行决定成立清收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清收工作办公室,专职组织全国清收工作,同时要求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成立由货币信贷、稽核、非银行、会计、监察部门组成的清收工作小组,行长任组长,并指定一名副行长专职负责清收工作。清收任务要落实到人,统计、分析工作要由专人负责。在完成清收任务之前,在岗人员一律不得调离;对已调离或已离退的当事人,可根据清收工作的需要,调回或请回。省分行要对拆借资金量大、问题多的地区派驻工作组,进行督促、检查。
  (三)追究责任,依法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对态度不积极、措施不落实而达不到清收进度目标的分行,总行要追究分行一把手和主管副行长的责任。对在拆借活动中行贿、受贿、违法乱纪以及违规造成国家资产损失的责任人,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工作人员违反金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的暂行规定》(银发[1997]167号)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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