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海南明阳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30日)
海南明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1996年9月至11月,审计署对海南明阳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期货)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已查明明阳期货以下违规事实:
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一)在会计记录中隐瞒重要经济活动1996年2月至3月,明阳期货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帐户中有借方发生额2笔计4000万元,贷方发生额6笔计4000.35万元,但明阳期货没有在会计记录中反映上述经济活动;
1996年1月17日,明阳期货从中国银行存款帐户提取备用金1万元,这一活动在明阳期货的现金日记账中没有反映;
1996年2月19日和7月17日两日,明阳期货在其银行帐户上以转帐支票支取4笔计800万元,但明阳期货既没有保存支票存根也没有在会计记录中反映这一活动。
(二)涂改和制作虚假会计凭证1995年11月至1996年9月,明阳期货开出12张计5428万元的转帐支票,但明阳期货留存的支票存根号码与银行记录的支票号码不符,属虚假会计凭证;
明阳期货将中国银行帐户1996年2月8日进帐单上的付款人“明阳”改为“李萌阳”。
明阳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期货经纪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证监期宇[1996]11号《通知》)中关于“期货经纪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加强对客户开户、资金划转、现金提取的管理”的规定。
二、开设假名期货交易帐户,为本公司职工透支进行期货全权代理交易审计署的调查发现,明阳期货利用代理客户交易的条件,在本公司开立交易代码为“900000”的假名帐户。1996年2月8日,“900000”客户持仓保证金为零,结算准备金仅有4441元,且在未追加保证金的情况下,明阳期货允许其自3月4日至9月10日连续开新仓,共获利210.91万元。该帐户在被调查前,已被提取盈利款127.83万元,分别存入明阳期货副董事长金同生、监事穆东等人的私人储蓄帐户。
明阳期货的上述作法违反了证监期字[1996]ll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期货经纪机构不得为客户融资,不得允许客户蓄意透支交易,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的规定,构成《
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
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所述“利用客户帐户或名义为自己从事交易”和“用假名进行交易”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