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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6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6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25号 1998年5月19日)


赵建贞等32位代表:
  你们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农业银行降低营业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一直很照顾农业信贷方面的困难。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对农业开发银行实行了营业税、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但对商业银行一律照章征税。1997年国家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对农发行的营业税、所得税继续先征后返,另外,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制定了特殊政策,规定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底前减按5%征收;1998年减按6%的税率征收;1999年减按7%的税率征收;2000年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这些措施缓解了农业信贷经营上的困难,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营业税是一种行为税,企业的经营行为,无论盈亏,都应依法纳税。对经营困难的银行减免税,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从长远角度上讲,也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家商业银行,在税收政策上,应实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同样的政策,不宜采取减免税的办法,也不宜比照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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