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63号 1998年4月14日)
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改组设立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内政股批字[1997]49号)、内蒙古自治区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1996年度A股发行额度的通知》(内证监发字[1997]126号)、《关于呈请审批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公开发行申报材料的报告》(内证监发字[1997]121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内蒙古宁城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4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