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通信经营效益奖励试行办法
(1998年6月22日)
第一条 为调动铁路通信经营单位开拓市场、增收创效的积极性,盘活存量资产,提高铁路通信经济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通信经营效益奖励与通信经营任务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益紧密挂钩。
第三条 铁路通信经营效益奖励范围为各级通信中心直接从事铁路通信经营而且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第四条 奖励标准
1.按当年新增电话用户年运营收入不超过10%的额度,用于市场开拓奖励。
2.按当年新增出租电路租金不超过5%的额度,用于盘活资产奖励。
3.按已出租电路租金不超过10%的额度(不含当年新增出租电路),由中铁通信中心用于安全运行奖励。
第五条 各级通信中心根据本单位通信经营任务完成情况,可按月预支奖金,按年进行清算。中铁通信中心于次年1月底前对各级通信中心年度完成情况进行核定汇总,部劳动工资司根据核定结果在年度工资结算时予以清算。
第六条 按规定清算的奖金在各级通信中心的营业支出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