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虚假陈述
你公司在1997年10月23日公告增持39,67%的众城实业法人股时称“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控股20%以上的关联企业,以及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到目前为止未持有上海众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流通股份,也没有在最近六个月买卖众城实业的流通股的行为……”。实际上,你公司在3月份就已经开始买卖众城实业治流通股票。上述行为 违反了
《办法》第
十一条所述“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或者诱导、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和第
十二条第五项所述“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的其他虚假陈述”的规定,构成了
《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八项所称“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条例》和
《办法》的规定,现决定:
1.对你公司总经理徐泽宪处以警告,对此事件直接责任人副总经 理蔡尚均处以警告并罚款3万元,建议你公司董事会依法定程序免去蔡 尚均所担任的副总经理职务。
2.没收你公司买卖众城实业股票所获盈利900万元。
3.对你公司罚款200万元。
4.责令你公司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的5个月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下卖出所持有的众城实业流通股票,如有盈利,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你公司及蔡尚均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你公司及有关人员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