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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远(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远(上海)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4月21日)


中远(上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你公司违规炒作众城实业(现改作中远发展)流通股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你公司有以下违规行为:
  一、集中资金操纵市场
  1997年3月l1日以后,你公司以44个个人帐户和2个法人帐户,动用资金累计达1.8亿元买卖众城实业股票。到6月10日,共买人众城实业 流通股票14965199股,卖出7081669股,其持仓量为7883530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6.06%;至10月23日,你公司持仓量为8907002股,占流 通股份比例为29.45%;截至12月29日,持仓量为10599161股(含10送3股增加的流通股),占流通股份比例为26.96%。由于你公司大量买卖 众城实业的流通股,致使该股每股价格由1997年3月l1日的9.50元上升到1997年12月10日(除权前两日)的18.97元,涨幅达l倍。其间,你公司曾几次连续数日以自己不同的帐户对众城实业股票作价格、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如你公司在1997年5月27、28、29日三天,利用丹东国投和大鹏上证的6个帐户卖出1798320股,而在开封信托则利用5个帐户买人1763000股,分别占当日交易量的63.74%、18.80%、61.73%。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 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规定,构成了《办法》八条第(一)项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此外,你公司作为国有有限公司投入资金炒作股票,也违反了《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通知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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