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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199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8]255号 1998年4月27日)


北京、辽宁、河北、黑龙江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大连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粮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试点之一。为支持该集的发展,现将中粮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粮集团全资控股的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和1999年度由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所属大连、秦皇岛、深圳、营口办事处,在1998、1999年度继续由中粮黑龙江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统一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100%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粮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督;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督职责。

  附件:

中粮集团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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