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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881号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881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65号 1998年5月11日)


张汉辉等7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鼓励民间有组织地开展远洋捕捞打入国际渔场并从政策上给予优惠扶持”的建议收悉,现就有关财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国家为鼓励远洋渔业的发展,包括民间组织的远洋渔业发展,在财税政策上给予了很大支持。在税收政策方面,为了扶持和促进远洋渔业的发展,保护我国近海渔业资源,国务院国发[1996]34号文规定,对远洋捕捞水产品视同国内产品,免征进口关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14号)文件规定: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对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征免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2号)文件规定:“九五”期间,取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渔业企业,在公海或者按照有关协议规定的外海海域捕捞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凭海关验放凭证,免征农业特产税。
  关于给予资金扶持方面。远洋捕捞是我国渔业中的一个薄弱的方面,为增加水产品的有效供给,保护近海渔业资源,大力发展远洋捕捞是十分必要的,由于远洋捕捞投资大、风险大,国家财政给予适当支持是必要的。近两年,中央财政安排水产周转金时,对一些地方的远洋捕捞项目进行了支持,并将支持远洋捕捞写进了《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立项指南(试行)》中,在今后的财政支农工作中,我们将根据支农资金的供需状况,增加对远洋捕捞的投入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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