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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105号 1998年5月12日)


河北省证券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股份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同意设立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翼股办[1998]1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通知》(冀政函[1998]23号)和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上报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材料的报告》(冀证[1998]23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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