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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
(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39号 1998年3月29日)


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报送的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申报材料收悉。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募集设立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湘政函[1998]2号)、湖南省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请求审批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筹)公开发行股票申报材料的报告》(湘证监字[1998]04号)等文件,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湖南金健米业股份有限公司(筹)本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000万股(含公司职工股500万股),每股面值一元。股票发行结束后,该公司可向已选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上市申请。
  二、请督促该公司在收到本批复后30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概要及发行公告。
  三、请督促该公司在完成设立登记后25个工作日内,在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报刊上刊登上市公告书。
  四、该公司发行的公司职工股,按有关规定,从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期满半年后方可上市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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