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
盛贸易有限公司违反基金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的决定
(1998年4月13日)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盛贸易有限公司: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盛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盛贸易公司”)在申购金泰基金过程中严重违反基金管理法规问题进行了调查。
经查实,宁波和盛贸易公司在海通证券公司宁波营业部开设两个个人股票帐户A243280007和A252878605,于1998年3月24日申购金泰基金1883.8万份。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证监基字[1998]11号)第
二条关于“本次开元、金泰基金发行,仅限于自然人申购”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国证监会《
关于做好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字[1998]9号)第
一条第二项第三款关于“投资者的一个资金帐户只能对应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一个基金帐户或股票帐户(证券帐户)只能对应一个资金帐户”的规定,构成《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所述“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为严肃金融、证券法纪,维护金融、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
五十四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
1.宁波和盛贸易公司申购基金的行为无效,申购资金冻结到3月30日,冻结期间的利息收入归所申购的基金;
2.对宁波和盛贸易公司处以罚款15万元。
宁波和盛贸易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帐号00975108101001,由该银行直接上缴国库)。宁波和盛贸易公司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