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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

  ①财政对教育的拨款做到了“两个增长”。在教育支出总额中做到了以财政拨款为主。
  ②财政拨发的按年度每生平均计算的公用经费达到省级制定的标准,并逐年增长。
  ③教职工工资(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政策性补贴)按时足额发放。
  ④在城乡均按规定足额征收了教育费附加,并做到了专款专用,使用合理。
  ⑤多渠道筹措义务教育资金,坚持依法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开展勤工俭学。
  5、小学毕业班学生的毕业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对“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的领导。
  1、要提高对“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的认识。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评估验收工作是“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按规划,有“普初”任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两基”规划目标中,应包括“普初”工作规划。在组织实施和评估验收时,应将“普九”和“普初”工作统筹安排。
  当前,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应重视并认真抓好“普初”实施和评估验收工作。
  2、“普初”评估验收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两基”评估验收工作的程序进行。
  3、“普初”评估验收要本着“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针对各地实际情况,严格、正确地掌握标准,使“普初”评估验收工作扎扎实实地进行。
  4、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对县(市、区)“普初”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会同地(市)指导县(市、区)认真做好自查工作。总结并推广典型经验。
  5、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对已“普初”县(市、区)的复查制度,指导已“普初”县(市、区)认真做好巩固提高工作,为下世纪实现“普九”打下坚实基础。
  四、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2000年前只能“普初”县(市、区)的评估验收,要注意同《暂行办法》颁布前已进行的评估验收相衔接。凡是在《暂行办法》颁布前,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评估验收并认定的“普初”的县(市、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按现行指标要求对其进行复查。经复查,达到本文件上述各项要求的,报请教育部进行审查。
  五、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我部的“普初”县(市、区)评估验收材料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并附上省级人民政府对每个验收县(市、区)的评估验收报告,及其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情况登记表等,一式二份。材料报送的截止时间为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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