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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贫困地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工作的意见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实施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两基”规划时,应本着积极进取、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对有条件在本世纪末实现“普九”的县(市、区)不要提前申报“普初”。教育部对已公布“普初”名单的县(市、区),本世纪末不再公布“普九”名单。
  二、根据《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现对“普初”评估验收标准重申如下:
  1、普及程度按《暂行办法》8条规定执行。即:
  ①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5%以上。县城和集镇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大多数能入学。
  ②在校学生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③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④15周岁人口中的文盲率控制在5%左右。
  ⑤适龄女童入学率、辍学率和15周岁人口中初等教育完成率均达到省级规定的要求。
  2、小学专任教师基本达到任职要求。学历符合国家规定(含取得合格学历或专业合格证书,以及1986年底前任教满20年并评聘了教师职务)的比例在90%左右。个别教育基础特别薄弱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并经教育部批准,村级初小教师合格率还可再适度灵活掌握。
  3、小学办学条件按《暂行办法》10条、第14条第2款规定执行。即:
  ①小学设置符合《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的规定。
  ②小学校舍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标准要求,做到坚固、够用、适用。校舍中的危房能及时消除。
  ③城市和集镇小学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达到省级制定的分类配备标准要求,满足教学基本需要。
  ④村办小学可先要求做到:班班有教室,校校无危房,学生人人有课桌凳,教师教学有教具和必备的资料。
  对办学条件标准要区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学校分层次要求,力求先满足教学的基本需要,然后再逐步充实提高。
  4、教育经费按《暂行办法》11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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