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福建省龙岩卷烟厂
申请减免欠缴“两金”请求的批复
(财综[1998]42号 1998年4月28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减免龙岩卷烟厂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的请示”(闽国税所[1997]53号)文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帮助企业克服困难,促进国有企业生产发展和经营机制的转变,根据财政部财综[1997]1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做好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清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同意对龙岩卷烟厂历年所欠缴的“两金”3252.77万元予以部分免征照顾,即补缴550万元,减免2702.77万元。
二、免征的“两金”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三、请你局尽快批转此文,以便企业进行有关帐务处理,同时,还要认真做好企业应补“两金”的补缴工作,并按财政部财综[1996]8号文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两金”清欠政策的通知)规定的缴库办法,于1998年9月30日前,将需补缴的“两金”追缴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