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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89号 1998年4月27日)


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发行方案的请示》(国信[1998]45号)及发行方案,国内贸易部《关于请予批准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函(内贸函政体法字[1998]35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405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中商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总结、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以及公司职工股发行认购情况报至我会发行部(公司职工股认购的名单及数量必须在公司内张榜公告)。如不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将不予安排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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