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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资金清算
  (一) 清算原则
  1.此次资金清算采取“余额清算、同时操作、一次完成”的原则;
  2.要在1998年5月15日一次性、彻底清算;
  3.资金清算办法应简便易行。列入银传[1997]32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范围,尚未划转的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其资金清算办法比照银传[1997]47号文件执行;
  4.此次资金清算不能影响宏观平衡,原则上不增加基础货币投放。
  (二)划转数据的上报
  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级分支机构要将1998年4月30日正式划转的信贷资产、负债数额,据实填报《向中国农业银行划转信贷业务平衡表》(表式附后),于1998年5月8日前逐级上报到各自总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汇总后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三)资金清算范围
  1.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之间的资金清算范围,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8年4月30日报表中应划转贷款余额减应划转贷款企业的存款额为准。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因划转列入银传[1997]32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范围和尚未划转的人民银行专项贷款所发生的资金清算,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发放再贷款  万元。
  2.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向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划转资本金  亿元。
  (四)资金清算办法
  1.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于1998年5月15日把应划转资产、资本金同时划转,一次结平;
  2.1998年5月15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  万元,当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同额归还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再贷款。另外,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借款  万元。
  3.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8年5月15日结平资金的同时,所属分支机构应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清算的这部分资金转为归还或借入系统内借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相应减少人民银行有关分行专项贷款。
  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与中国农业银行之间的资本金清算单独进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划给中国农业银行总行  亿元资本金。
  5.1998年3月21日至1998年4月30日农业发展银行和农业银行之间划转贷款的利息由基层行直接清算。1998年5月1日至1998年5月15日两行之间的往来利息,由基层行直接清算。
  6.会计处理手续
  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清算,首先是总行之间的清算。为简便核算手续,中国农业银行总行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清算时,通过“向人民银行借款”与“系统内往来”直接对转。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系统内资金及“发行存放款项”(“存放农行款项”)资金采取逐级对转、一次结平的方式进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于1998年5月15日在结平三总行资金时即对所属下一级机构同额划转“发行存放款项”(“发放农行款项”)资金,同时,收回或增加系统内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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