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清算资金及利息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传[1998]23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各地市(州)、县(县级市)分支行:
根据国务院领导关于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开发性贷款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的批示精神,现就扶贫、开发贷款及中国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划转、资金及利息清算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业务划转
1.信贷资产划转
此次信贷资产的划转,是指将目前由农业发展银行办理的、使用开发性贷款科目核算的各项贷款(包括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农业基建技改贷款、农业综合开发贷款、林业治沙贷款等)、已划转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和列入银传(1997)32号文件规定的划转范围、尚未划转的人民银行专项贷款划转到中国农业银行。
在划转信贷资产时,凡会计科目清楚、明确的,按会计科目进行划转;凡会计科目不清楚、不明确的,按核定的开发性贷款企业账户划转;凡企业账户不明确的,按贷款借据划转。
2.负责划转
根据应划转的各项贷款余额,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要等额划转负债。划转的负债包括:开户企业的存款,应划转的资本金;两项合计后与划转的信贷资产的差额,用存放同业科目下设的“存放农行款项”账户予以平衡。
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有开发性贷款和在中国人民银行有专项贷款的企业,其存款全部划转。在划转前各行要向开户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要求做好销户、开户工作。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基层行划转负债时,资本金不作为平衡内容。
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划转的资本金总额,由总行统一划转。
3.业务划转时间
以1998年4月30日为正式划转日,并以划转日的余额一次性彻底划转。
4.业务划转和资金清算的基本单位
业务划转以有上述贷款业务的营业单位为基本划转单位。资金清算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县级分支机构为清算单位,清算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万元以下由营业单位实拨资金清算。
5.划转账务的平衡
基层行划转贷款与存款后的差额,双方通过“存放农行款项”和“发行存放款项”科目(设划转专户)来平衡。该专户按扶贫贴息贷款、人行划转专项贷款和其他专项贷款三个项目分别列账,上述三个专户分别按4.68%、0、6.84%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