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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融资中心异地债权清收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融资中心异地债权清收工作的通知
(银货政[1998]5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逾期拆借资金清收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清收小组):
  根据银发[1998]20号《关于全力清收融资中心逾期拆出资金的通知》的要求,为搞好清收工作,保证各环节清收资金能够全部用于归还逾期资金,现将做好融资中心异地债权清收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有跨省(区市)逾期拆出资金的融资中心及其办事处(含原各级资金市场)(以下称融资中心),要详细列出各逾期债务方金融机构的逾期债务金额清单,逐级上报并由省(区市)分行清收小组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发送债务方所在地人行省(区市)分行清收小组,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省(区市)分行清收小组收到后,及时分解转发辖区债务方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支行清收小组。
  二、人民银行各级分行清收小组要对有异地逾期债务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监控,对其日常资金收付活动严格管理,并可根据债权方人民银行要求,对债务人的资金汇划逐笔审批,必要时,应按债务人设立清收资金专户,实行边保基本支付,边还欠款。
  三、对清收跨省(区市)的异地拆出资金,坚持由债权方人民银行自行负责清收,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协调配合的原则。但债务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应与债权人民银行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定期将债务方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向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通报,根据需要为债权方提供债务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大额资金汇划情况。共同督促债务机构归还全部拆借资金。
  四、债务方融资中心归还债权方金融机构的拆借资金,要由债务方融资中心所在地人民银行清收小组预先书面通知债权方金融机构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清收小组,经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清收小组核对,确认债权方金融机构已还清对人民银行融资中心(含当地及异地融资中心)的债务之后,方可划款。如债权方金融机构尚有逾期未归还人民银行融资中心的债务,债权方所在地人民银行清收小组要监督其立即将资金用于清偿对融资中心的债务,融资中心再根据有关规定归还逾期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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