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等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的通知
(1998年6月25日 民安发[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后勤(院、校务)部: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稳步推动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根据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1993)9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售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含退休志愿兵,下同)住房,原则上执行总后勤部《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1995)5号)的规定。最低限价,按当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二、购房后的产权证,由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和发放。
  三、售房收入,住房管理单位按规定提取20%建立住房公共部位维修基金,其余部分存入指定银行,专项管理,严禁挪用。具体管理和使用办法另行制定。
  四、售房后的管理和维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五、由军队承建的第四、五批军队离退休干部住房出售办法另行制定。
  军休干部住房出售工作,政策性强,与广大军休干部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售房工作顺利进行。

  附:

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


  现将《军产住房出售暂行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有条件地出售部分军产住房,是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政策性强,关系到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军委、总部的统一政策规定,严密组织,确保军产住房出售工作的稳妥进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军产住房出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中央军委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