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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业务进口天然橡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业务进口
天然橡胶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部[1998]第427号 1998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广东海关分署,各直属海关,各部委直属公司,各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为促进以进口天然橡胶为原料的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经营秩序,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务院指示精神,决定对加工贸易项下天然橡胶(具体配额许可证管理范围及IIS编码见附件)进口实行总量平衡以及进口配额和进口许可证管理。每年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天然橡胶总量的确定办法,以及具体的配额分配、许可证的签发;加工贸易审批和监督核查等各项管理办法均比照 《关于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管理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管发第685号)及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以进口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为原料的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1997]外经贸资发第810号)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对1998年7月1日后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天然橡胶,各地海关一律凭有关发证机关签发的有效进口许可证验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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