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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管理办法
(1998年7月30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管理,保证调查鉴定和损失评估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的单位,必须取得《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资格证书》(简称鉴定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鉴定资格证书》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种。
  1、 申请甲级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高级技术人员三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五名以上;申请乙级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高级技术人员两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三名以上;申请丙级证书的单位,必须具有高级技术人员一名以上,中级技术人员两名以上。
  鉴定单位的事故调查鉴定的人员中必须具有从事渔业生态环境、生物资源和水产养殖的专业技术人员。
  2、 拥有申请资格范围内的渔业生态环境及生物资源状况等必须的基础资料。
  3、 配备有开展渔业污染事故调查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试验室,必须能够完成国家《渔业水质标准》规定的指标。
  4、能够承担各种渔业污染事故涉及因子的调查分析,能够鉴定水生生物死亡原因和评估渔业损失程度,能够预测因污染造成的生态影响,能独立编写事故调查报告。
  5、掌握国家与地方颁布的有关渔业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
  第五条 《鉴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1、持有甲级《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各种渔业污染事故鉴定和涉外渔业污染事故。
  2、持有乙级《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下的渔业污染事故鉴定。
  3、持有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指定区域内和有调查处理权机构临时委托的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渔业污染事故鉴定。
  4、对各种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鉴定,采取就近调查、从速取证原则,对调查后发现损失数额较大、超出规定权限范围内的事故经委托方同意后,应迅速移交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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