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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机车柴油采购、供应的若干规定

铁路机车柴油采购、供应的若干规定
(1998年8月10日)


  为适应国家关于成品油流通体制、价格管理体制的改革,充分发挥铁路的整体优势,保证供应,降低成本,实现集约经营和规模效益,特对铁路机车柴油的采购、供应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家对成品油实行总量控制、统一衔接的规定和铁路集约经营的要求,部委托物资总公司对全路机车柴油实行归口管理,集中采购,统一供应。非物资部门和各级各类多集经企业不得参与机车柴油的采购、供应。部要求物资总公司按照满足需求、保证质量、价格低廉、供应及时和按区域消耗规律配置的原则搞好机车柴油的供应配送工作。
  二、为发挥全路整体优势,路内相关部门要配合物资部门搞好机车柴油的采购、供应和使用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要配置必要的运力,确保供应计划的兑现。财务部门要强化机车柴油采购资金的集中管理,确保资金及时支付。用油单位对国家配置指标内的资源要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对外销售。物资总公司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定额核销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国家配置成品油的监督管理。
  三、物资总公司与各铁路局应按照逐步形成市场交易关系的原则,建立规范的权责关系。各铁路局应在每年10月前与物资总公司共同核定下年度的机车柴油需用计划,签订年度机车柴油代理采购协议,明确标号、数量、质量标准、验收方式、交货期限、作价原则、付款方式及期限等事项。每季50天前,铁路局要向物资总公司提出明细的季度需求计划,并于每月25天前与物资总公司衔接月度供应计划,确认供应价格。如需调整计划,铁路局应于供应期终了前25日内以传真形式报物资总公司,由物资总公司与供货单位协调办理。对为弥补资源缺口而进口或冬用夏储的机车柴油所发生的关税、港口费用和储存费用由物资总公司垫付,使用单位检据承付。供应过程中出现的数量、质量异议,各铁路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物资总公司5天内处理。
  四、物资总公司供应价格不得高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经贸〔1998〕1475号文规定的最高限价,在此基础上通过运输优势、批量优势和及时付款降低油价产生的效益全部返还路局。物资总公司按部规定收取管理费。
  五、物资总公司与各铁路局要建立供应责任制,从资源配置、资金保证、质量控制、价格反馈、运输组织、库存调度到应急供应各个环节明确分工,逐级负责,谁误事,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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