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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关于企业集团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指导意见

  14.已组建集团的原紧密层和半紧密层中与母公司明确了出资关系的企业,依照《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政策,改造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子公司一般要改造为多个股东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要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实现子公司资本结构的多元化。对暂时不能引入新的投资者的子公司,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改造为全资子公司。
  15.企业改制为集团的母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要明确出资人,理顺出资关系。
  母公司中属于国有的所有者权益,应由政府依法确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持有。母公司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可以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也可以是政府依法设立的国有资本营运机构,包括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资产经营公司等。当母公司被明确为国有资本营运机构时,由政府作为其出资人。
  子公司、参股公司中属于国有的所有者权益,由其国有资本出资人持有,明确由集团母公司持有的部分,要并入母公司资产,列入母公司的长期投资,相应增加母公司的实收国有资本。集团成员企业中国有资产数额的核定,要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确认。
  集团成员企业中集体企业资产的核定,也要报经有关部门确认,并明确出资关系,落实出资人。
  16.在理顺母子公司的出资关系工作中,要按照新的财务会计制度,核实公司的实收资本,明确出资人的出资额和所有者权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界定产权,落实债权债务,核实企业的法人财产量,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建立企业法人财产制度。
  17.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集团成员企业改制,都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选聘经理,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衡的决策、管理体制。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地行使法人财产权。
  18.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工作。对建立母子公司体制的工作,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加强协调,创造条件,逐步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分流富余人员,减轻企业负担,推进集团成员企业的公司制改造。要切实采取措施,解除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使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竞争主体。要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完善集团功能,形成规模优势,提高市场竞争力。

                             199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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