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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用“临用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再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动用“临用存款”
账户资金归还再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货政[1998]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特区分行货币信贷处;沈阳、大连、长春、哈尔滨、南京、宁波、厦门、青岛、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货币信贷处(计划统计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存款准备金制度的通知》(银发[1998]118号)要求,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刹那按规定顺序用于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再贷款和同业欠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行动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融资中心欠款,按货币政策司“银货政[1998]3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后,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农村信用社,另行通知)在人行“临时存款”账户资金要首先用于归还再贷款。在归还再贷款之间,各分行不得将其“临时存款”账户资金用于归还同业欠款或擅自转入其准备金存款账户。各分行动用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行“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再贷款,要于是1998年5月10日前完成。
  三、各分行动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和再贷款后,该账户剩余资金要用于归还同业欠款。各分行组织归还同业欠款,可比照货币政策司“银货政[1998]3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操作方式。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同业欠款,要于1998年5月20日前完完。
  四、动用上述金融机构在人行“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再贷款和同业欠款后,各地人民银行应于1998年5月31日之前,将“临时存款”账户的剩余资金,转入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账户,并结清“临时存款”账户。
  五、各分行要于1998年5月31日前,按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别,向总行货币政策司报送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再贷款和同业欠款的实际数额(见附件)。
  各地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货币政策司“银货政[1998]33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切实做好动用非银行金融机构“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融资中心欠款、再贷款和同业欠款工作。要结合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集中清收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再贷款。动用“临时存款”账户资金归还各种款项及结清账户资金的工作均应履行必要的审批签章手续,会计部门须根据计划部门的通知单办理,不得擅自进行账务处理。对违反总行有关规定,擅自将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人行“临时存款”账户资金转入其准备金存款账户或挪作它用的,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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