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1998年5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外经济贸易(以下简称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促进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深入开展,根据《
对外经济贸易内部审计工作规定》((1997)外经贸部令第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和地方各级外经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所属的国有外经贸企业事业组织。
第三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是由对内部审计工作负有领导和指导职责的外经贸审计机构对其下属审计机构及其所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并提出具体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按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或指导关系,实行分级负责制,并由行使检查考核职责的单位具体制定工作计划。
第五条 外经贸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领导对内部审计工作领导职责的履行情况,具体包括:
1.主要负责人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的情况;
2.支持设立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保证办公设备、经费等工作条件的情况;
3.参加有关审计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审计工作,批复审计报告,落实审计决定和意见的情况;
4.协调审计部门与本单位内部其他部门、单位的关系,吸收审计部门参加本单位经营管理的有关重要会议、参与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审计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具体包括:
1.按规定设置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独立开展审计工作的情况;
2.审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情况;
3.审计机构负责人或未设审计机构的专职审计人员的任免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构意见的情况;
4.审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工作考核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5.审计人员业务学习培训情况;
6.审计人员遵守有关廉政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三)审计规章制度建设情况,具体包括:
1.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的建立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