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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

卫生部关于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县或
乡卫生机构定期工作的意见(试行)
(卫人发[1998]第4号 1998年3月30日)


  为贯彻党的十五大关于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系列措施、任务,具体实施《决定》作出的“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分别到县或乡卫生机构工作半年至一年”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及《决定》精神,全面落实“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制度,缓解现阶段我国农村缺乏高素质卫生专业人才,尽快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水平,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怀。
  建立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我国的卫生人力资源,也有利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卫生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二、人员选派与工作任务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定期工作的选派对象主要是城市二、三级医院中晋升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之前的临床医务人员(药、护、技等临床医务人员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派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掌握本地区农村卫生工作对城市卫生专业人才的整体需求和城市医院专业人员的派出能力,确定人员选派的范围及定期工作的时间。对在农村难以发挥作用的专业或年龄在55岁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做硬性规定。各地在确定人员选派范围及定期工作时间时,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有利于落实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有利于卫生人力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切实提高农村医疗卫生工作水平,有利于卫生队伍长远建设的原则。
  城市卫生技术人员到农村的主要任务是:宣传党和政府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协助农村卫生机构搞好卫生改革;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为农民群众的疾病诊治提供优质服务;帮助县、乡两级卫生机构培养专业技术骨干,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开展健康教育工作,普及卫生知识,做好疾病预防工作;了解农村,了解农民,在为农村和农民服务中,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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