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经财政部批准的银行贷款的应付利息,除特殊情况外列入储备资金核销。
第二十三条 储备单位形成的呆帐、坏帐,经国家局审核并报财政部批准后,可作核销储备资金处理。
第二十四条 收储物资要严格执行物资管理制度,严把数量、质量关,对数量、质量有问题的物资,要及时办理索赔。获赔款可按一定比例弥补索赔费用。具体比例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物资在收储、保管、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物资溢余和资金溢余,转增储备资金。
第二十六条 物资在收储、保管、销售过程中产生的物资短少和资金亏损,应按合理损耗、意外事故和责任事故分别处理。合理损耗按物资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失,逐级上报国家局审核,经财政部批准后核减储备资金。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要认真查明原因,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责任事故具体处理权限规定如下:
1.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含2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以下简称管理局(办事处))审批。
2.损失金额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含10000元),由基层处提出处理意见,报管理局(办事处)审核后,由国家局审批,同时报财政部备案。
3.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基层处与管理局(办事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局审核后,由财政部审批。
4.危险品物资损失处理权限,按物资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储备单位要按季、按年逐级向国家局报送储备资金财务报告,国家局按季、按年向财政部报送储备资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物资情况表、基金分析表、损益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总结国家局或储备单位在本期内储备资金的活动情况以及表与表之间相关数字关系。
第二十八条 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物资损溢,资金盈亏以及产生的原因。
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资产负债率、收储物资资金利用率、收回资金上缴率、借出物资回收率等。
第七章 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九条 储备资金是国家物资储备事业的根本,管好用好储备资金,是国家物资储备系统的工作责任和任务,储备单位要加强领导,强化管理;业务、财务部门要协同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财务人员要严格执行财经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核算,及时无误地反映储备资金管理和运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