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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
│   项   目│     限    值        │
├────────┼───────────────────┤
│    铅   │   增加量≤0.005mg/L        │
├────────┼───────────────────┤
│    镉   │    增加量≤0.001mg/L      │
├────────┼───────────────────┤
│    砷   │    增加量O.OO5mg≤/L      │
└────────┴───────────────────┘

  5.2.3 放射性指标(见表6)

  表6

放射性指标要求



┌─────────┬────────┐
│    项   目│    限  值│
├─────────┼────────┤
│     总α   │   不得增加 │
├─────────┼────────┤
│     总β   │    不得增加│
└─────────┴────────┘

  5.2.4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试验

  6.1 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 一般净水器
 
 6.2.1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的,在额定产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须)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2.2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3 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4 如饮水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产水总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银的浓度应符合GB 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碘的浓度不应使水带有异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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