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项 目│ 限 值 │
├────────┼───────────────────┤
│ 铅 │ 增加量≤0.005mg/L │
├────────┼───────────────────┤
│ 镉 │ 增加量≤0.001mg/L │
├────────┼───────────────────┤
│ 砷 │ 增加量O.OO5mg≤/L │
└────────┴───────────────────┘
5.2.3 放射性指标(见表6)
表6
放射性指标要求
┌─────────┬────────┐
│ 项 目│ 限 值│
├─────────┼────────┤
│ 总α │ 不得增加 │
├─────────┼────────┤
│ 总β │ 不得增加│
└─────────┴────────┘
5.2.4 申请的矿化项目的溶出浓度不得大于《饮用天然矿泉水》(GB8537-1995)规定的限量值。
6 功能试验
6.1 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微生物均应符合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6.2 一般净水器
6.2.1 以活性炭为主要过滤材料的,在额定产水量达到前,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在任一次检测中,耗氧量的去除率须)25%,感官指标有明显改善。
6.2.2 膜过滤、分子筛、陶瓷等过滤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3 特殊净水器(除氟、除砷、软化水器)在额定产水总量内应保持申报的流速并须达到申报的去除效果。
6.4 如饮水处理器中含有载银活性炭、碘树脂等消毒部件,则通过饮水处理器的出水中,在额定产水总量范围内的任何阶段,银的浓度应符合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碘的浓度不应使水带有异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