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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饮水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定
(卫监发[1998]第19号 1998年5月11日)

1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国产和进口的以市政自来水为水源的家庭和集团用饮水处理器。生产纯净水的饮水处理器另作规定。

2 引用标准



  GB 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GB 8537-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
  GB 8538/T-1995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CJ 3032-93 活性炭净水器
  QB I979-94 人工矿泉水器

3 定义



  饮水处理器:以市政自来水为进水,经过进一步处理,旨在改善饮水水质,降低水中有害物质,或增加水中某种对人体有益成分为目的的饮水处理装置。

4 饮水处理器与饮水接触材料的卫生要求

  4.1 饮水处理器所用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和鉴定,符合要求的产品方可使用。
  4.2 用于组装饮水处理器和直接与饮水接触的成型部件及过滤材料,必须具有食品级证明或卫生安全评价资料,否则必须进行浸泡试验。
  4.2.1 浸泡试验步骤和评价方法按照《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规定》进行,按说明书要求用纯水冲洗待测样品,然后用纯水于室温浸泡24小时,测定浸泡水。

5 饮水处理器的卫生安全性试验

  5.1 净水器
  5.1.1 感官性状要求(见表1)

  表1

感官性状要求




┌──────────┬─────────────────┐
│     项目   │   指标            │
├──────────┼─────────────────┤
│     色度   │  不得增加,          │
│     浑浊度  │  增加量≤0.5度         │
│     嗅和味  │  无异嗅和异味         │
│     肉眼可见物│  不产生任何肉眼可见的碎片杂物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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