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
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1998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
为了规范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署将统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均可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在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从事文秘、后勤、综合服务和其他不具体履行行政执法职权的人员不能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
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申领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须事先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培训的基本内容主要有:法学基础知识,
宪法知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新闻出版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
出版管理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印刷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的有关规章,以及有关地方法规、规章;有关行政执法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条例》和《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知识,如
经济合同法、
公司法、
劳动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