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第12号--废止《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等38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9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监管问题的复函
(银函[1998]第364号 1998年8月10日)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再次明确保险监管问题的请示》(保发[1998]109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依法开展保险业务,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履行对保险业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和管理保险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定、修改主要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监督、管理体制、检查和稽核保险业;取缔和查处擅自设立的保险机构及非法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的行为。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管的保险经营活动,物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宜再实施重复管理,以避免多头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