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瑞得中和超比例持股未报告和公告
瑞得中和通过37个机构及个人帐户操作万里电池股票时,虽每个机构及个人帐户均未超过应公告的法定比例,但37个机构及个人帐户合计持仓量已超过万里电池股票总股本的5%(即341万股)。1997年3月20日,瑞得中和持有万里电池股票743.17万股,占万里电池股票总股本的10.9%。对于上述事实,瑞得中和并未向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
瑞得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七条关于“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和“任何法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普通股后,其持有该种股票的增减变化每达到该种股票发行在外总额的2%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公告”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八)项所述的“未按照规定履行有关文件和信息的报告、公开、公布义务”的行为。
三、人保上证及重国投证券为瑞得中和操作万里电池股票透支提供资金
在瑞得中和操作万里电池股票过程中,人保上证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4,125.68万元,获取利息195.22万元;重国授证券为其透支提供资金,最高透支额达3,400万元,获取利息22.92万元。
人保上证及重国投证券的行为,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
1.根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
七十四条的规定,对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三家机构分别处以警告并没收其炒作万里电池股票的非法所得17942.18万元;对人保上证罚款200万元,对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分别罚款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