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
上海证券业务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6月5日)
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上海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中保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瑞得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证券业务部(以下简称人保上证)、上海永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置业)、上海中保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保物业)、北京瑞得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得中和)以及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重庆市陕西路证券交易营业部(以下简称重国投证券)在重庆万里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电池)股票案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一、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联手操纵万里电池股票
1996年7月以来,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共动用资金9122.90万元,以3个机构帐户及26个个人帐户炒作万里电池股票,持仓量由1996年7月5日的29.91万股(占总股本的0.44%),增加到1996年12月31日的951.51万股(占总股本的13.95%)。
上述三机构在炒作万里电池股票过程中,大量采用对敲方式拉高股票价格。在1996年7月30日、8月7日、 11月13日、12月9日和1997年1月30日、3月14日6天内,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通过其控制的帐户自买自卖万里电池股票361.35万股,使该只股票价格由1996年10月4日的5.13元升至1997年3月14日的9.50元,涨幅达85%。由于买卖量大,笔数频繁,价量配合明显,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实际上操纵了万里电池股票价格,共获利1942.18万元。
人保上证、永信置业、中保物业的这一行为违反了《
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以百简称
《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
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规定,构成了
《禁止证券欺诈办法》第
八条第(五)项所述“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和《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七十四条第(三)项所述“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股票市场价格”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