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1998年6月16日)
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
最近,中国证监会对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金谷上证)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金谷上证原负责人在1996年代理股票交易过程中,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多次为亲友提供透支,最高透支额达2924.5万元。金谷上证在此过程中共获取利息58.295万元。虽该负责人已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但金谷上证的上述行为亦违反了《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股票条例》)第
四十三条关于“任何金融机构不得为股票交易提供贷款”的规定,构成了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第(八)项所述“为股票交易提供融资”的行为。
为严肃证券法纪,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依据
《股票条例》第
七十一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