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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624号、67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24号、673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24号 1998年5月19日)


牟书令、宋秋梅等64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对石油企业实施消费型增值税的议案(转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从世界范围看,增值税制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各国因国情不同而选择适合本国的类型。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即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我国属发展中国家,国家财政状况比较困难,且地区间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同时,受现金交易、企业财务管理、信息传递等许多不利因素的制约,目前税收征管存在很大的难度,因此,还不具备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条件。因此,我国在增值税的推行中采取了循序渐进的步骤。1994年起,我国实行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方式的增值税制度,从实际执行情况看,增值税是运行平稳的。对保证财政收入和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都起到了重大作用,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也确实存在许多问题,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时有发生,给国家财政收入带来很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不宜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此外,除石油天然气外,水电、矿山等行业也同样存在进项税抵扣少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对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可行性也做了研究,由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财政、投资、产业结构等各方面都有较大的影响,我们认为还需进一步做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待条件成熟后方可推行。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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