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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广告审查员
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字[98]第26号 1998年6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施行以来,各地广告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积极组织了广告审查员培训、考试、发证、建档等工作。目前,各地均已建立起广告审查员制度,全国已有5万多名广告审查员持证上岗。广告审查员制度的建立,对完善广告发布活动监督管理机制,增强广告经营单位自我约束能力,自觉抵制虚假违法广告发布产生了积极的作用。
  为总结广告审查员工作的经验,提高广告审查员工作水平,我司于今年4、5月间先后两次召开部分省市广告审查员工作座谈会。根据各地反映的问题,为更好地落实《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告监督管理机关严肃执法是落实广告审查员制度的保证。各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必须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违法广告,不能让违法者逍遥法外,要为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各地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要继续认真落实《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对尚未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的广告经营单位,要督促其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对因不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或广告审查员未履行岗位职责导致违法广告发布的广告经营单位,要依法从重处罚。
  三、为进一步完善广告审查员制度,要加强广告审查员工作力度。应建立广告经营者与广告发布者之间的广告审查员手续交接制度,广告经营单位委托广告发布单位发布广告时,必须提交该经营单位广告审查员签章的书面意见。未提供广告审查员签章书面意见的广告,广告发布单位不得发布。
  四、建立广告审查员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从今年开始,请各地于每年1月底将上年度本地广告审查员的情况(见附表)(略)报我司。《广告审查员管理办法》施行至今的情况,请于今年7月31日前报我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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