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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油棕残渣进口问题的解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油棕残渣进口问题的解释
(环办[1998]113号)


福建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关于转报厦门市环保局(关于厦门市福鹭油脂化工厂申请进口棕榈类核果及于仁油渣饼及固体残渣作原料的请示)的报告》(闽环保[1998]管0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欧洲联盟委员会1994年不再将油棕果或油棕仁的油渣饼及其他固体残渣[海关商品编号23066000]列为废物范畴。《巴塞尔公约》1997年制定的废物名录也未将其列为废物。为了履行《巴塞尔公约》,与国际接轨,我局认为上述海关商品编号不属于废物类别,可按正常商业贸易进行。但仍需要加强在利用过程中的环境监督,防止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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