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A股发行方案的批复
(证监发字[1998]106号 1998年5月12日)
国泰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方式的报告》(国泰证发二[1998]66号)及发行方案,河北省证券委员会《关于同意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方式的报告》(冀证[1998]24号)收悉。经研究,你公司所报发行方案符合我会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公司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社会公众股(A股)4500万股。发行期间(3天)冻结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请你公司在唐山陶瓷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商深圳证券交易所,精心组织、稳妥操作,防止发行中的虚假申购,确保发行工作万无一失。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将发行总结、验资报告、公证报告、申购配售磁盘以及公司职工股发行认购情况报至我会发行部(公司职工股认购的名单及数量必须在公司内张榜公告)。如不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将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