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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建立和实行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意见

  (一)建立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责任制,各级新闻出版行政机关首先应当将其执法职责和执法依据分解到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确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其次对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提出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设定行政执法的年度目标;最后是确立相应的制度,如行政执法责任书制度、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会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等。
  (二)行政执法责任书制度。新闻出版行政机关与其各执法部门订立行政执法责任书,明确执法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和年度执法目标等,由机关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签字,以此作为执法部门代表本机关履行执法职责的根据,也是机关考核评定执法部门年度执法情况的依据。
  (三)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度。新闻出版行政机关根据规定对执法部门定岗定员,确定每个执法岗位的职权、执法依据、执法目标及应承担的责任,逐级落实,层层负责。
  (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将行政执法的各项指标加以量化,制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表,根据行政执法责任书确定的内容,在年底对执法部门的年度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由自评、群众考评和机关考评小组考评相结合,评定执法部门年度执法情况。
  (五)行政执法会商制度。对行政执法中的重要、疑难问题或者案件,执法部门一时难以决断,要及时与有关部门会商,共同讨论研究,最后由执法部门拿出处理办法。
  (六)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除法律和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情形外,新闻出版行政执法应当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包括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期限和其他执法制度,将这些内容在机关和部门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公开执法活动,允许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在场,如执法检查、现场勘验,允许其他人员旁听,如行政处罚听证会;公开执法人员身分和职务,行政执法无论在机关内外,执法人员均应出示执法证件。
  (七)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和法制工作部门对执法部门与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随时抽查,也可以集中检查,要把重点放在日常的经常性监督检查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根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新闻出版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和暂停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执法人员还应当依法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执法过错由直接责任人和其他执法人员、部门负责人或者机关负责人共同造成的,这些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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