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属于房地产公司性质的经济实体,要限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理、评估,要求在年底前出售或转让,收回投资。
2、凡以信贷基金、再贷款、暂付款挂账、挪用联行资金或客户资金等违规形式向经济实体投入的资金,必须在1998年8月底以前全部清理收回,造成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亏损严重的经济实体,在进行清产核资后,落实债权债务,予以撤销。
3、各分支行在清理脱钩工作中,对经济实体占用的属于人民银行的固定资产和其他财物要核实并限期收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属人民银行分支行占用经济实体的资金、物资等应予退还或补偿。
(三)对现有的符合规定的经济实体的管理
对根据《
工会法》规定,使用工会经费节余资金已办的非金融性经济实体,如劳动服务公司、金店、钱币公司、电脑公司、资信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为人民银行业务工作、干部培训和后勤管理服务的干休所、疗养院、招待所和培训中心,可继续保留。各分支行要加强管理,一律不准从事金融性业务和房地产经营,人民银行各分支行不得利用人民银行的权力对经济实体给予特殊优惠政策,工会及后勤部门办的经济实体要力争财务实行自负盈亏。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工会和其他部门一律不准再新办各类经济实体;也不准新建各类培训中心、疗养院、干休所等。
(四)脱钩工作上报要求
各分支行应在1998年9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已办经济实体的清理和脱钩工作。脱钩工作的总结报告,由省级分行汇总后于1998年10月10日前报达总行会计司。同时,请各行按银办发[1998]55号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统计表(包括工会办的各类经济实体)。
四、人民银行派到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和经济实体工作人员的脱钩要求
凡是人民银行派到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和经济实体兼职、任职的人员,如果已经正式办理了调出手续,不应再调回人民银行。如果没有办理手续的,在进行脱钩工作时,根据本人意愿,如继续留在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和经济实体的,应正式办理调出人民银行手续;如回到人民银行工作的,在完成工作移交后,可回人民银行;如承担领导职务或在重要岗位工作的人员,调回之前要进行离任审计。凡在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和经济实体工作期间有重大失误、造成损失者,或有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正在审查者,一律不得调回人民银行,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员的脱钩工作应与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和经济实体脱钩工作同时完成。各分支行脱钩人员的人数、工资总额及名单应在每项脱钩工作完成后,上报总行人事司。
以上脱钩工作要求,请各分行认真传达到所辖分支行,一定要按照工作要求和规定的工作时限完成脱钩工作。对于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采取明脱暗不脱或隐瞒情况的,必须追究分支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