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汇总,目前与人民银行仍然保持各种关系的城市信用社有579家。各分支行要按照银发[1998]225号文件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脱钩社的资产清理工作,准确填报脱钩社的资产负债状况、结构,净资产状况和所有者权益等数据。要根据资产清理情况对脱钩社进行分类,特别要核实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信用社数量。银发[1998]225号文件中的附表填制完毕,必须经省级分行行长审查签字认可后,上报总行。
3、对经营管理好的和比较好的待脱钩城市信用社根据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的不同关系,实施不同的脱钩办法。
(1)组建关系脱钩
对于在城市信用社报批过程中,人民银行仅作为牵头组建单位而未出资的、或城市信用社挂靠人民银行的,必须按总行银发[1998]85号文的要求,将组建或挂靠关系作出变更,信用社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挂靠关系转至当地(市、县)党委、政府或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2)股权脱钩
凡人民银行或附属机构出资、人民银行职工出资、与人民银行或其职工存在股权关系的城市信用社,必须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核定净资产之后,实施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要经理事会和社员大会讨论通过。
4、对无人受让的信用社的处理。
(1)对于资产尚可抵债,能维持正常支付,但无人受让的待脱钩城市信用社,经清产核资后,凡属于组建城乡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可通过组建商业银行完成脱钩工作;凡不属于商业银行组建范围的,由人民银行各级分行汇总上报总行,由总行选择一家商业银行予以承接。
(2)对于资不抵债、出现支付危机的待脱钩城市信用社,原则上实行行政关闭。由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制定行政关闭方案,报总行批准后实施。清算资产首先用于保证居民储蓄本金和合法利息支付。属于商业银行组建区域内的,可由拟组建的商业银行开业后接管;属于商业银行组建范围以外的,应报告总行,统一指定一家商业银行接管。
5、清理人民银行与城市信用社的债务债权。
(1)清理人民银行占用的信用社财物。在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脱钩过程中,人民银行分支行直接或间接占用城市信用社财产的,包括由城市信用社直接或间接出资为人民银行分支行购置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及行政费用报销的,一律予以清理补偿。
(2)清理人民银行与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对于人民银行及其三产企业、职工、家属借用的信用社贷款,及信用社占用人民银行资金的,必须限期予以清偿。此项工作由信用社债务债权关系方所在的人民银行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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