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
证券公司、经济实体彻底脱钩的通知
(银发[1998]293号 1998年6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自1993年起总行多次下发文件,要求各分支行与所办的城市信用社、证券公司、经济实体脱钩,各分行也做了大量工作。但是,到目前为止仍然有许多分支行由于利益机制,贯彻很不得力,或脱钩不彻底,甚至有的越办越大,出现违规违纪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十分重视,为此作了多次指示、批示。总行认为,如果不下决心彻底解决人民银行分行与所办金融机构、经济实体的脱钩问题,不仅有悖于《
中国人民银行法》,不利于人民银行公正的履行中央银行的职能,而且严重影响当前和今后金融改革的稳步推进。为此,总行要求各分支行一定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要求,最迟在1998年底前,必须与所办的信用社、证券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债权债务多的机构或公司,也必须先脱钩再清理整顿。现就脱钩工作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的脱钩工作
(一)脱钩范围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成立的城市信用社,均属于脱钩范围:人民银行作为组建单位,由人民银行直接出资或组织人民银行所办公司和人民银行职工出资的;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所办公司作为参股单位,但信用社的实际经营管理权是由人民银行控制的;人民银行作为组建单位,虽未出资,但向信用社派出理事长和信用社主任的。
列入上述范围的城市信用社,无论由人民银行哪级机构审批和承办,无论在形式上是否具备规范的法人地位,都必须在1998年9月底前与人民银行彻底脱钩。
(二)人民银行与所办城市信用社脱钩工作的要求
1、建立责任制,明确工作要求。
为保证脱钩工作的按时、顺利完成,各分支行必须由行长直接负责这项工作,并且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在工作中,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必须加强对脱钩社的监管,绝不能放松监管,并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同时,在脱钩工作中要加强对信用社人、财、物的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2、认真做好拟脱钩城市信用社资产清理与登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