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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证券委关于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等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国家证券委关于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等
机构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
(证监查字[1998]61号 1998年7月30日)


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江苏鑫联证券公司:
  最近,根据群众举报,中国证监会对江苏省证券公司盐城业务部(以下简称盐城业务部)等机构涉嫌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调查。现已查实:
  一、江苏鑫联证券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多个股票帐户申购新股
  江苏鑫联证券公司(以下简称鑫联证券)是经江苏省财政厅批准、隶属于盐都县财政局的国有企业。1997年9月至1998年4月间,鑫联证券以个人名义在盐城业务部开设300个股票帐户,使用3个资金帐户,利用国债回购资金,先后申购28只新股,获利362.92万元,至调查时还有部分股票尚未出售。鑫联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批转国务院证券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97]16号,以下简称国发[1997]16号文件)中关于“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开设一个股票帐户(A股),必须用本企业(法人)的名称。严禁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或者为个人买卖股票提供资金”的规定,构成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第七十四条第(十)项“其他非法从事股票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行为。
  二、盐城业务部允许鑫联证券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并在调查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据
  盐城业务部明知鑫联证券以个人名义开设多个股票帐户,既没有要求其纠正,也没有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国发(1997)16号文件关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和证券经营机构,要对已开设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检查,如发现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或以个人名义开设股票帐户以及为个人股票帐户提供资金的,应要求其立即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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